当前位置: 主页 > 热点关注 >

心理咨询人员可追刑责

时间:2011-06-22 00:00来源: 作者: 点击:

我国将立法,心理咨询人员可追刑责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对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心理咨询人员进行了规定。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者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第十八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心理咨询技术规范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心理咨询人员未依照技术规范开展心理咨询的;(三)心理治疗师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四)心理治疗师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五)心理治疗师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心理治疗以外的药物治疗、外科治疗的。

据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常务会长朱广雨研究员介绍,《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同时对心理咨询人员咨询范畴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界定,这对来访者的权利给予了保证,避免了心理咨询出现问题,来访者申诉无门的现状,它将对我国心理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据了解,此次法律草案从五个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尽可能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促进人们心理和谐和社会和谐提供了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